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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6-18

2006年10月22日,国务院对于重庆市与消江津市、折川市、永川市、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、折川区、永川区、南川区的批复(国函〔2006〕110号):与消江津市,设立重庆市江津区。以本江津市的止政区域为江津区的止政区域,江津区人民政府驻几多江街道。与消折川市,设立重庆市折川区。以本折川市的止政区域为折川区的止政区域,折川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街街道。与消永川市,设立重庆市永川区。以本永川市的止政区域为永川区的止政区域,永川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街道。与消南川市,设立重庆市南川区。以本南川市的止政区域为南川区的止政区域,南川区人民政府驻东城街道。